保卫通〔2011〕1号
各系:
为做好2011级毕业生户籍迁移工作,确保毕业生户口迁出、异地迁移及缓迁不出差错,请各系将本通知的内容及时通知到每一名毕业生。
一、大学毕业生户口基本原则:大学毕业生户口迁回大学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落户。
二、由于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与大学生毕业报到证地址必须一致方可落户,因此户口迁出的办理以学院就业办公室的大学生就业方案为准。
三、如有需要暂缓迁出户口的毕业生,请于5月3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学院就业办公室申请,由就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最后落实在就业方案中。
四、如有需要将户口迁往非原籍地的毕业生(含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现在父母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请于5月3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学院就业办公室报备,由就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最后落实在就业方案中。如果5月30日之前无法备齐异地迁移所需材料的,请按第三条要求先办理缓迁手续。
五、在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完结后需要变更报到单位及迁移地址的,均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教育厅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单位变更手续及到公安厅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改派手续。
注:文中所指的“有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请查阅《毕业生就业指南》。
保卫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