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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来源: 保卫处 时间:2026-01-16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园范围内所有公共设施和人员进行安全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所有入校人员均需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梧州学院校园内所有区域。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访会客者须主动配合门岗工作人员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报备手续,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指示和标识行驶。严禁无牌、无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上路的车辆进入校园。如违反本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限制该车辆进出校园。严禁学生在校内驾驶机动车和电动车,如有发现,学校保卫处将依法依规对车辆进行处置。

    第六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指定区域,严禁停放在楼道内或占用消防通道。对于乱停乱放车辆,保卫处有权暂时管控。

    校园内车辆实行分时段限速通行,正常教学期间每天7﹕30-8﹕00、11﹕50-12﹕20、14﹕00-14﹕30、16﹕00-18﹕00,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其余时段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对校园内违规停放、超速行驶或其他不配合学校管理且每年累计达5次的车辆,保卫处有权采取批评教育、列入黑名单、取消入校资格等暂时管控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7天后自动解除;被取消入校资格的车辆,7天后可按程序办理,重新获取入校资格。

    校园内电动车应在规范的充电点充电,不得私拉电线充电。如有违反,收缴其充电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对校园内长期占用停车位而不使用的车辆,保卫处有权移至不影响校园秩序的区域停放。车主须凭有效证件限期认领,逾期未认领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遵守校纪校规,讲文明、讲礼貌、衣冠端整,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异性交往举止应文雅,行为要端庄,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做出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发现校园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告示、启事、通知、宣传招贴画等应张贴在指定位置,宣传品、印刷品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散发,在学生宿舍、食堂、超市、电梯、公共卫生间张贴宣传单须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报学校工会、团委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条 校内举办的各种赛事、晚会以及其他团建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预案,指派专人维持现场秩序。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须向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园内工程项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向公共事务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备后方可施工。如涉及更改、遮挡、移动消防或监控设备设施,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在校园公共区域施工的,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施工公示牌,明确责任部门和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应佩戴工作牌。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成品保护,施工完成后原样恢复,建筑垃圾和废旧物品必须清除出校园。

    第十二条 在校内摆摊设点须经保卫处审批,在指定地点摆放,涉及校外单位的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公共区域张贴或摆放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在校内开设固定场所店铺的须经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审批,经营食品的还需到保卫处报备后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校内房屋租赁,必须按照《住房租赁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并到保卫处报备。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传播非法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和电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活动,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域私设灵堂。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建筑物或开荒种地。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在其自有房或租住房室内圈养,并按梧州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其不扰民。禁止在校园内遛狗,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驱离。对无主犬或扰民恶犬,保卫处有权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拒不配合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爱护各种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不得损坏消防设施、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丢弃废弃物品等。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垃圾。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高空抛物、飞行未经合法登记的无人机及妨碍他人正常休息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在校园内飞行无人机的,须向保卫处报备,涉及视频拍摄的需经过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离校、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如违反本规定者为本校师生,将按校规给予相应处分。对经批评教育不改、态度恶劣或屡犯者,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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