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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5-10-15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2023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将《梧州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3年12月  日




梧州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管理规定,对在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人员进行的安全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所有入校人员均需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梧州学院主校区、北片区、东校区、鹤山洲教工宿舍、旦冲实验室等学校所属范围。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访会客者须主动配合门岗队员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未经允许的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指示和标识行驶;严禁无牌、无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上路的车辆进入校园;校园施工车辆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到保卫处办理报备手续。如违反本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限制该车辆进出校园。严禁学生在校内驾驶机动车和电动车,如有发现,学校保卫处将依法依规对车辆进行处置。

第六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要有序停放到指定区域,禁止在楼道内或消防通道等区域随意停放,对于乱停乱放车辆,保卫处有权进行暂时管控(锁车)。对校园内违规停放、超速行驶(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及其他不配合学校管理每年累计达5次的车辆,学校保卫处有权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并取消该车辆入校资格;电动车必须在校园指定智能充电点充电,对随意私拉电线充电者,学校保卫处有权收缴其充电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校园内长期无人使用的车辆,学校保卫处有权移至不影响校园秩序的区域停放,车主须凭有效证件限期认领,逾期未认领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校园公共区域已覆盖高清监控,进入校园的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衣冠端整、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男女同学交往举止要文雅,行为要端庄,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做出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发现校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内新闻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二)港、澳、台以及外国新闻记者必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港澳台办或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三)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要求立即停止采访活动,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告示、启事、通知、宣传招贴等应张贴在指定宣传栏内,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散发;在食堂、超市、电梯、公共卫生间张贴宣传单,须经后勤基建处同意。

第十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组织者应按照《梧州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校内举办的各种赛事、晚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预案,指派专人维持现场秩序,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还必须向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工程项目的方案须经后勤基建处事先审批,如涉及到更改、遮挡、移动消防或监控设备设施的,还须经保卫处审批;正式施工前3个工作日,须向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报备后方可施工。在校园公共区域施工的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施工公示牌,明确责任部门和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施工过程做好成品保护,施工完成后做好原样恢复,建筑垃圾和废旧物品必须清除出校外。

第十四条  在校内摆摊设点须经保卫处审批,并在指定地点摆放,涉及校外单位的还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公共区域张贴或摆放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 在校内开设固定场所店铺的,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经营食品的还需学校后勤基建处审批,并到学校保卫处报备后,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校内房屋租赁,必须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24号令)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备。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传播非法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和电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活动;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域私设灵堂。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建筑物或私自开荒种地;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在其自有房或租住房室内圈养,并按梧州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确保其不扰民;禁止在校园内遛狗,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进行驱离;对无主犬或扰民恶犬,保卫处有权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拒不配合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要爱护各种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任何人员损坏消防设施、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丢弃废弃物品等。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校内焚烧垃圾。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进行妨碍他人正常休息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入学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离校、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对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教职工,将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批评教育不改、态度恶劣或屡犯者,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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